山东菏泽公司注销申请介绍,因为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,没有股东,也没有实收资本,其投入资金均由总公司拨款形成,因此,在上述途径均无法成立的情况下,应将其移送至总公司。 在税务上,因总分支机构属于不同的税纳税人,因此应按照无偿视同销售进行的处理。 企业所得税上,根据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【2008】828号)文件规定, “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”,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,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,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,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,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。 因此,分支机构将固定资产移送至总公司,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。 二、固定资产是总公司购进,且等开具的是总公司的名头 山东菏泽公司注销申请介绍,这种情况,一般是总公司购进固定资产,然后划拨给分支机构使用。一般来讲,分支机构在注销时,向主管税务机关出示固定资产的原始等资料,证明其由总公司购入,则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及企业所得税。 可能有的朋友会问,这样会不会牵扯到总分机构移送视同销售的问题?笔者认为不会,根据《税务实施细则》四条视同销售行为(三)项的规定,“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” 根据《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8〕137号)规定, 《人民共和税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(三)项所称的用于销售,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: 一、向购货方开具; 二、向购货方收取货款。 分支机构在接受和移送固定资产时,如为了使用而不是销售,在上不视同销售。 值得注意的是,这里所述的移送与上述移送有所区别,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由总公司原始,因此从分支机构移送回总公司时,在与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视同销售处理。前文所述则是由分公司原始,因此其移送回总公司应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。 山东菏泽公司注销申请介绍,企业所得税上,如上文所述,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资产,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。 因此,固定资产是总公司购进,且等开具的是总公司的名头,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将固定资产划拨给总公司,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。 固定资产一般具有一定的年限,并且应当每月进行计提折旧,而且还可以进行出租或者自用。固定资产也可以用于捐赠等等作用。